【罪成判囚】涉勸阻性侵案事主出庭作供 律師行職員罪成判囚官斥視法律無物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15 18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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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行職員等人涉勸阻性侵案事主不出庭作供,兩人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逾2年。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律師樓行政人員企圖勸阻強姦案受害人出庭作證,向受害人男友指會支付20萬,要求對方游說受害人,另裝修工亦曾約見受害人男友游說。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成,法官今(15日)移師於屯門裁判法院處理案件,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32個月及27個月。法官斥兩人視法律為無物,嘗試私下解決即將開審的案件中爭議議題,企圖令公義不能彰顯。

首被告陳偉強(60歲;報稱公司董事)及次被告陳昌國(45歲;裝修工人),分別被控2項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罪。

首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4日及10月21日,分別游說湯姓男子協助誘使強姦案事主X不出庭作供,並稱會給予湯 20萬元報酬。次被告則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,透過湯勸阻X,藉此尋求勸X不要在黃興國的強姦案審訊中,作出針對黃的證供。

法官判刑時指,判刑必須具阻嚇性,雖然被告沒有合謀犯案,沒有恐嚇及鍥而不捨地騷擾強姦案事主湯姓男友,而最後湯亦沒有接受兩名被告的要求。惟首被告提出的20萬元報酬並非小數目,而且他任職的律師樓正是受僱於強姦案被告黃興國,法官指兩人的角色積極。

法官續指,兩人企圖妨礙的案件為性罪行,他們的行為會令事主增添壓力。兩人視法律為無物,嘗試私下解決即將開審的案件中爭議議題,企圖令公義不能彰顯。

法官以2年3個月為判刑起點,首被告因熱心公益,減刑3個月,兩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8個月,次被告刑期為2年3個月。

控方開案陳詞指,黃興國於2019年被控強姦罪,及後被定罪,被判囚5年4個月。首被告當時任職律師樓行政人員,而該律師樓在審訊中代表黃;首被告於2019年5月31日成為湯姓男子「契爺」。

湯於2019年8月4日收到首被告的來電,湯及後得悉首被告為涉及該宗強姦案審訊的人員,首被告及後開價20萬,要求湯游說其女友,即該強姦案事主X不要出庭作證。

2019年9月30日,次被告相約湯於餐廳見面,表示自己為黃的「契哥」,指X「出庭唔緊要、唔緊要」,但指希望可以「俾個薄面我」,又指得悉有人會向湯支付20萬,當日的對話內容被湯用手機錄下,事後交給警員。

2019年10月21日,首被告與湯見面,指湯與X接觸不會構成問題,及再次要求湯游說X,惟湯拒絕,其後湯報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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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卓欣